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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民就養給付 設有排富機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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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臺北訊)輔導會日前表示,部分媒體與評論,每提及調整老農津貼的議題時,習於與榮民就養給付相比,對此,輔導會嚴正表示,社會上任何弱勢團體,都有權利向政府爭取補助,但請不要與榮民相比較,因榮民已是社會上最基層的一群,他們拿的都是最基本的生活所需。
輔導會表示,榮民就養給付與屬於社會福利津貼的老農津貼係分立併行,兩者並不相同。
輔導會指出,絕大部分就養榮民都曾參與抗戰與戡亂。隨國軍輾轉來到臺灣後,儘管離鄉背井,依然本愛國情操保衛臺灣,在當時國家財力有限,退伍制度未臻完善的狀況下,解甲歸田後,仍在各行各業默默為建設臺灣貢獻一己之力。
隨著年齡漸長,在孤寂一生、生活清苦的環境中,年長榮民仍以極少的政府給付,去除日常開支後,將一生積蓄捐出幫助遺孤及社會公益團體等,他們愛心、愛鄉、愛民精神的義舉,不時流傳社會各角落,令人敬佩。
政府為協助孤老、生活清苦的退伍軍人,法有明訂,針對榮民就養給付,輔導會提出以下四點說明,藉澄清外界誤解:
一、榮民就養給付設有排富機制,僅發放屬於規定中低收入戶的六萬六千餘人(其中包含八二三義務役參戰榮民七千餘人,金馬自衛隊二千餘人,佔就養榮民百分之十三點六八),並非所有榮民均補助,發放的對象大約等同於中低收入戶。
二、就養給付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對退伍軍人的法定照顧,具有崇功報勳性質,與中低收入補助費的內涵不盡相同。
三、就養給付原編列於人事費與設備費項目,亦即具有退除給與之意,於八十七年始改編為「獎補助費」項目,可能因此造成外界不當的誤解。
四、倘輔導會不編列預算照顧就養榮民,由於他們同時具國民身分,仍有資格向地方政府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,且將較現行就養給付為高。
榮民一生為國家犧牲奉獻,如今他們已年邁或身障,輔導會依法照顧他們,不僅責無旁貸,也更彰顯政府崇功報勳的德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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